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采购人代表管理实施细则(中南大采招字〔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12-29 点击次数:1869 发布人:余汉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学校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人代表,是指经学校选派,并以独立身份代表学校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采购人代表的资格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在我校工作满3年,科级(含八级职员)及以上干部或者专业技术部(室、中心)负责人,以及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技术骨干。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有相关经验并且熟悉拟参加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五)承诺代表项目责任单位并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采购人代表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在编在岗,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四条  采购人代表应当由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特点按照项目评审的需要直接选派。

采购人代表人数为2人及以上时,技术类采购人代表由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特点按照项目评审的需要直接选派;经济类采购人代表由采管中心从校内专家或者湖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五条  采购人代表的选派原则上不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1个工作日。

        第六条  采购人代表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及评审中的发言承担责任。

(二)采购人代表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说明须事先向采管中心提交书面材料。

(三)采购人代表要充分认识所参加评审项目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全面系统审阅采购文件和相应文件,认真阅读并系统掌握评分标准,对供应商的业绩要认真仔细核查,保证评审质量,在签署评审报告之前,须配合采管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要求进行核对。

(四)采购人代表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学校采管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五)采购人代表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六)采购人代表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已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报告评审委员会,并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七)采购人代表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行为或者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第七条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评审活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

         第八条  采购人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采购人代表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管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九条  出现采购人代表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委员会成员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需按前款相关规定及时补齐采购人代表。

        第十条  采购人代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在评审活动中发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

(三)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与供应商或者与评审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收受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五)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行为。

(六)以采购人代表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十一条  采购人代表出现本细则第十条情形,损害学校利益,暂停其参与学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并在全校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学校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与学校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制度依据若有更新,则本细则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